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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鞍山市企業人力資源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 Anshan Enterprise Human Resources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AEHR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鞍山市各企事業單位自愿結成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聚集鞍山地區人力資源,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經營管理隊伍,為振興老工業基地奠定人才基礎,提供智力支持和勞務人員的整合、派送。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鞍山市工業經濟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鞍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鞍山市鐵東區一道街22-4。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學習、研究、宣傳國家關于職業教育的政策方針及人力資源培養、開發,不斷提高會員的理論水平和研究能力;
(二)開展人力資源培養開發活動(根據政府委托,舉辦有關各種培訓工作,包括創建職業技術培訓學校、舉辦相關的教育培訓班、建立人力資源網、開展人才培養、交流推介、管理項目,監督鞍山市人才機構合法經營、組織有關人員到國內外學習考察等);
(三)依據團體章程,制定本團體有關人才交流標準,并參與地方或國家有關人才交流服務標準的制定;
(四)監督人才中介機構合法經驗,對違反團體章程未達到服務標準的機構進行懲戒或處罰,抵制不正當競爭,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從事違法活動的人才中介機構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取締的建議;
(五)協調同政府主管部門、高等院校、培訓咨詢及會員之間互相聯系,推薦會員單位之間在人力資源方面的交流合作,做好會員服務工作;
(六)規范管理鞍山地區企業教育培訓市場,發布會員信息、開展會員統計、政策咨詢,促進團體內與對外的信息交流;
(七)開展國內外交流合作,加強同國內外、省市各級人力資源協會的聯系、交流信息和工作經驗,推動區域間人力資源培養和開發協作;
(八)承接由上級主管部門授權、政府委托的其他職能。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提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有1/3以上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由提議理事推選召集人。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召開理事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理事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他人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并在章程中寫明。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簽署的,由理事會推選人員簽署。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事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